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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吉馬歌唱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弘揚教義,提倡國民正當娛樂,促進地方團結,達成安和樂利的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舉辦會員之歌唱聯誼及訓練和歌唱以外之各式聯誼活動,聯絡會員間之感情。
(二) 接受政府及有關機構委託代辦育樂計劃,並實施服務事項。
(三) 關於宣揚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舉辦濟貧救災等慈善事項。
(四) 關於舉辦本會宗旨相符之各項社會公益服務活動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有下列資格者,始成為本會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本市,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二)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外縣市,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之行為或發表不當言論。
(二) 素行不良或經營不正當行業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 依章程有參與會議、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之權利。
(二) 享有第五條所述「任務」之參與及接受之權利。
(三)
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務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及其他不良行為或不利於本會及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於期限內,經本會催繳會費,未依期限繳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並經大會追認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之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行政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
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並抽籤決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決議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及議決會員之除名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
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二)審核年度決算。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至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的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 會員之除名。(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前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
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
事連續三次無故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
員入會時,應依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本會會員參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名譽理、監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之常年會費金額由理、監事會訂定。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議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
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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