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協會組織章程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台中市吉馬歌唱協會評議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制定-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左:
  一、 主任委員:由歷屆理事長推選之
  二、 常務委員:曾擔任本會理事長者
  三、 委 員:曾擔任本會副理事長、常務監事者
  註:本委員會成員須於卸任職務後,仍繼續關心會務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者,由常務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 本委員會為現屆理監事指導諮商機構;在列席理監事會
  議上享有建議、提案、發言、討論等權,無表決權,並
  不得干涉現任理監事之職務為原則
  二、 協助本會會務與業務之正常發展
  三、 推薦下屆第一、第二副理事長人選,並送交理監事會通過
  四、 本會章程的研議與修正
  五、 協助研擬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
  六、 審核年度特殊貢獻者
  七、 推薦本會歌唱指導老師,或其他領域學有專精者
第六條、 委員會每年視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至少每年必召開兩次以
  上,得邀請理監事及相關會務人員列席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組織簡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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