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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資格者,始成為本會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外籍外縣市,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之行為或發表不當言論。
(二)素行不良或經營不正當行業者。
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左:
(一)依章程有參與會議、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之權力。
(二)享有第五條所述「任務」之參與及接受之權力。
(三)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務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盡之義務。
會員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及其他不良行為或不利於本會及損害本會名譽者,
得經理事決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於期限內,經本會催繳會費,未依期限繳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並經大會追認與以除名。
會員有左列事情之ㄧ者為出會員: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